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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昨日公布限制竞争与商业贿赂五大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11 19:05:13

  大刀砍向“赞助”“加急”“进场”费

  安装水管强要“赞助费”,购买汽车要支付“加急费”,酒店索取“酒水进场费”……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使许多消费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省工商局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并于昨日正式公布了此次行动中破获的五大典型案例。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我省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工商执法维权创“四无”(即“食品安全无忧、售房履约无欺、旅游消费无虑、公用企业无霸”)市场环境活动的重要一环,也是省工商局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工商局在行动前派专人赴全省各地进行了调研,在近年公用企业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确立了“攻大奸,诫小过”的办案指导思想,并结合本地实际,紧紧抓住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着力开展整治。截止目前,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0510人(次),立案查处各类限制竞争、商业贿赂案件355起,案值6444万元,罚没款2053万元,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分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共查获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69起,行政垄断案件2起,不正当联合案件13起;查处酒店、商场强制收取“进场费”、“买断费”及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手段实施独占经营等案件268起。

  一、 安装、改装自来水水管强要“赞助费”

  近来一些地方自来水公司等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向用户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比如自来水厂在改装水管时要向用户收取“赞助费”等。工商部门在此次行动中就破获了这样的案件。

  典型案例

  温岭市的部分居民前些日子很纳闷。他们在请该市松门自来水厂来改装或者新安装水管道时要交纳“赞助费”,而且你不给人家就不装。水管道用户要“赞助”自来水厂?一部分用户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台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马上对该厂展开调查。

  在调查中工商人员发现,温岭市松门自来水厂滥用其优势地位,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和核准的情况下,自去年开始,在为自来水用户新安装自来水管道或为老用户进行自来水管道改装时,除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外,以用户不付赞助费就不予安装为手段强制向自来水用户收取每户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赞助费”。至案发,该自来水厂共向用户强制收取赞助费45万2300元。

  台州市工商局调查人员指出,松门自来水厂是具有优势和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其擅自强制向自来水用户收取赞助费属于滥用行业优势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公用企业不能“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台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责令松门市自来水厂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销售汽车索要“加急费”

  买过车的人都知道购车的艰辛,除了一些必要的程序外,还有许多杂七杂八的费用让人摸不着头脑。现在一些汽车经销商在销售紧俏车型时,更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加不合理条件,如收取所谓的“加急费”等,成为近期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省工商局针对这情况及时展开专题调研,并将此确定为今年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的重点。

  典型案例

  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在调查中发现,上海通用授权别克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在销售“凯越”、“君威”等紧俏车型的过程中,违背消费者意愿,要求消费者在市场统一零售价之外再支付一定金额的“加急费”,否则只能半年后才能提车。为掩人耳目,该中心并不将“加急费”列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而是以其它名义另开“浙江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通过这种方式,上海通用授权别克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共销售轿车15辆,销售额375.25万元,收取的“加急费”达10.95万元。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所指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江干工商分局在查明该售车中心的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了要求该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酒店等经营场所收取“酒水进场费”

  消费者在一些饭店就餐时会发现该饭店只经营一个或少数几个品牌的酒水饮料产品,消费者往往只能是“矮子里拔长子”,将就着喝一些。那么这些酒店、饭店为什么不愿意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呢?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省工商局就部分酒店通过商业贿赂手段实施独占经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揭开了其中的奥秘。

  典型案例一

  绍兴市向阳渔港酒店有限公司去年与绍兴市立天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钱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开开酒类有限公司、绍兴县明涛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五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供应协议。协议规定由这五家公司向当事人(向阳渔港酒店有限公司)供应不同种类的酒、饮料等商品,但五家公司必须向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才能取得向当事人供应酒、饮料等商品的权利。通过这份协议,当事人以“销售奖励”、“酸奶专场费”等名义共收取了这五家公司的商业贿赂现金79.9万元,而上述五家公司则取得了向当事人供应酒、饮料等商品的权利。

  绍兴市工商局通过调查认定绍兴市立天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为销售商品向当事人支付现金以及当事人在购买商品时收受现金的行为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规定。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绍兴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没款81.9万元。

  典型案例二

  绍兴饭店在购买乐时食品贸易商行供应的酒及饮料时,乐时商行为取得从一年内在当事人饭店内独家供应酒及饮料的经营权,与绍兴饭店签订了《酒水饮料供货协议》。协议规定,乐时商行取得独家经营酒水饮料权,应向绍兴饭店支付全年经营权费用人民币36万元。至绍兴市工商局依法查处时止,绍兴饭店已收取乐时商行支付的全年酒水饮料权费36万元。

  绍兴市工商局认定绍兴饭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没3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台州市黄岩天星歌舞厅经营者程立强于去年同黄岩融融酒烟商店王琳林签订《买断协议书》,王琳林以62.9万元买断当事人经营的黄岩天星歌舞厅一年内酒类饮料的供货权、进场权及促销权。至2004年2月17日案发时,程立强已收受王琳林买断费31.45万元(从供应货物中抵扣)。

  台州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台州市工商局对程立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33.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一系列典型案件指出,目前个别公用企业以及一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商部门希望通过此次行动能够切实地提高全社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并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现有类似情况时及时向12315投诉,或者发短信到012315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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